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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青海省编办机关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3-12-02              

机关各支部:

  《中共青海省编办机关委员会议事规则》经进一步修订完善后,经2012年8月19日机关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3日

 

  中共青海省编办机关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机关党委工作,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形式

  党委会议是机关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主持,机关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以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吸收各支部书记和有关处(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机关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1、传达中央、省委、省直工委和省编办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研究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及重大工作部署。

  3、分析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现状,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措施。

  4、讨论和审批省编办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换届和机关党委委员、党支部委员增补等事宜。

  5、讨论决定发展党员、表彰先进、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理违纪党员。

  6、讨论研究机关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7、讨论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

  8、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事原则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机关党内工作和活动的透明度,畅通民主渠道,创建党内和谐。

  四、议事程序

  1、会前,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委员要针对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充分准备。

  2、会上,委员要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实到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可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3、会后,由机关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五、议事纪律

  1、机关党委会议时间一经确定,应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缺席,实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参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在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委书记请假。

  2、凡经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未经机关党委会议复议,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原来的决定。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机关党委会议所讨论的问题,参加人员要严格保密;凡未作出决定的,不得外传;已作出决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传达;凡需要保密的,均不得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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