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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市(州)、县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1-04              

各市州编办: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做好2015年度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通知》(编综函字〔2015〕695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模式下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机构编制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按照中央编办要求,今年机构编制统计实行“基本统计”+“专项调查”的新模式,各级编办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工作时间上予以保证,确保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按时完成。

  二、认真负责,聚焦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各级编办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聚焦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实事求是地填写每项数据。各级编办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统计数字负总责,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伪造、篡改、虚报、漏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文件,向相关部门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效率,严格按要求报送数据

  各地填报的行政(政法)、事业编制数必须与省编委、省编办批准的批复文件核定数一致,且必须要按市(州)、县(区、行委)、乡镇分级录入台账,否则上报数据将不予接收。

  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统计数据继续采用双轨制报送,各地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上报工作。

  报送的统计材料包括:(一)上报数据文件。(二)由市级编办领导、主管科长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市级编办印章的承诺(格式见附件1)。(三)由市级编办领导或主管处长签字并加盖市级编办印章的汇总表,包括《各级各系统行政编制和在职人数统计表》、《行政机构数统计表》、《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及经费来源统计表》、《副厅级及以上事业机构编制统计表》及其他需手工填报的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2015年各层级事业单位编制变动的文件依据扫描件的电子版,包括市县或部门的请示件、编委会会议纪要、编办批复文件、市县或部门落实这些编制的文件等。(五)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包括坚决控制增量的情况;大力消化自定编制、工勤编制情况;落实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情况;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情况;各类开发区机构编制情况;副厅级及以上机构报批情况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请将含上报数据文件的光盘和文字材料(两份)由专人报省编办电子政务中心。

 

 

  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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