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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1-28              

州直各事业单位、各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青编办综字(2005)0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州2012年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年检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凡在我州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3月31日以前的事业单位,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分别到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年度检验。

  二、事业单位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没有擅自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现在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五)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判断其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七)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八)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行为。

  (九)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事业单位登记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二)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

  (四)2012年度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五)机构编制变动文件。

  登记年检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并提供详细的申报材料,请州直各单位和各县编办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每年的第一季度规定为年检时间)。凡无故不按要求参加年检的单位,将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今后机构编制部门也不再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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